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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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