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