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 (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提出拟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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