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程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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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