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