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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