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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