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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