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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