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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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