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