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