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组织领导保障有力。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部署、组织、调度。将创建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谐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工作信息,加强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和谐创建目标任务。
(三)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单位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组织领导作用突出;二是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积极成果;三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扩大创建范围、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科学创建评价、完善创建激励等方面业绩突出;四是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在行业和谐创建、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培育积极向上和谐文化等方面特色亮点纷呈;五是高举旗帜、强化宣传,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专栏、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等方式予以大力宣传,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和谐创建特色品牌、提升创建工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成效显著。以上各项工作均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底如期完成,具体工作实绩和成效在本区域、本行业内处于前列。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