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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