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