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工作按照推荐、初审、复审等程序组织实施,并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公示”制度。拟推荐对象由各县(市、区、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审核。

(一)组织推荐。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或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会等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推荐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市、区、旗)、市(地、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或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

(二)初审考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就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按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并在本单位或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工作报告,报送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评议。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基本条件、代表性、典型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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