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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