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运 行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