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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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