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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