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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