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