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管 理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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