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