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