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历档案,如实记载人民警察参加训练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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