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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