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经费装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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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