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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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