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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