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训练教官第三十五条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