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四条

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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