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训练教官第三十四条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