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三条

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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