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训练教官第三十三条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