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二条

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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