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训练教官第三十二条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