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训练教官第三十一条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