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一条

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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