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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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