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训练机构第二十八条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