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