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 (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 (四)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 (五)稳定的经费保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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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