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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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