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