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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