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八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