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八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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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