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四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