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一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