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