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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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