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九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