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九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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