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远洋渔船在通过他国管辖水域前,应妥善保存渔获、捆绑覆盖渔具,并按有关规定提前通报。通过他国管辖水域时,应保持连续和匀速航行,填写航行日志,禁止从事捕捞、渔获物转运、补给等任何渔业生产活动。
渔船在他国港口内或通过他国管辖海域时,不得丢弃船上渔获物或其他杂物,不得排放油污、污水及从事其他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
远洋渔船在通过他国管辖水域前,应妥善保存渔获、捆绑覆盖渔具,并按有关规定提前通报。通过他国管辖水域时,应保持连续和匀速航行,填写航行日志,禁止从事捕捞、渔获物转运、补给等任何渔业生产活动。
渔船在他国港口内或通过他国管辖海域时,不得丢弃船上渔获物或其他杂物,不得排放油污、污水及从事其他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