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