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