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