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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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