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