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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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