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作出对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