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