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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